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起的纠正错案的议案等。上述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为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根据刑诉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如果发现对本院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不能是上级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且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式。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一)决定再审
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丄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二)指令再审
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三)决定再审
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四)提出抗诉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