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分工的形式,一般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其中,教唆犯、帮助犯主要以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决定其犯罪性质。那么,在这种复杂共同犯罪形式中,如果实行犯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与其相联系的教唆犯或帮助犯是否也同样存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刑法理论上对此存有争论,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模糊不清。我们认为:(1)如果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未遂时,教唆犯、帮助犯应当根据实行犯的未遂情况同样以犯罪未遂处理。(2)如果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中止犯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实行犯中止犯罪行为的意志与教唆犯、帮助犯无关,即实行犯的中止行为不是出于教唆犯、帮助犯的意志,对于教唆犯、帮助犯应当按照犯罪未遂论处,因为教唆犯、帮助犯主观上并没有中止犯罪的意图,而是由于实行犯从客观上中止了犯罪行为,因此,对教唆犯、帮助犯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例如,某甲教唆某乙实施盗窃罪,某丙从中予以帮助,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某甲并不希望某乙中止犯罪,某丙还在积极为某乙寻找窝赃点。对于本案中的教唆犯某甲和帮助犯某丙就不能以中止犯处理。相反,如果实行犯中止犯罪行为是出于教唆犯的意思或者是基于帮助犯的真实意思,对教唆犯、帮助犯也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或者被帮助人没有犯被帮助的罪的,对于教唆人如何处理,学术界有“未遂说”、“预备说”、“特殊教唆犯说”诸种观点。我们认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被教唆人以教唆未遂论,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教唆人已经完成教唆行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完全是出于被教唆人意志而不是教唆人的意志。对于帮助犯,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帮助犯一般也不应以犯罪论,因为这时的帮助行为无从谈起,如果对帮助犯论罪,那么他帮助的犯罪人是谁呢,岂不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