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人类法治发展进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在不断的丰富和拓展。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程度的高低,质量的好坏,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而且是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
刑事诉讼既然是一种以实现诉讼公正为目的的活动,那么什么是诉讼公正呢?所谓公正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一种价值标准。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给予每位诉讼参与人以其应得的对待”。因为公正是以权利为基础,而不是以目的为基础的价值目标,它要求人们将任何他人均视为权利主体,而不是仅仅被用来实现他人乃至社会利益的目标或工具,从而对其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给予充分的尊重。尤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保障个人权利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程序公正,确保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有什么意义?对于这个问题,一些执法人员长期以来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立场,认为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确保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得到维护,可以使司法人员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实体正义。还有人认为,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可以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这些观点,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实现刑罚权而言,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但是笔者所要强调的并不是程序公正的工具意义。公正的诉讼程序无论是否有助于诉讼结果的形成,它都具有一种内在的、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刑事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过程参与得越充分、越有效,他们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越大,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或者“走过场”。尤其对于那些利益正处于待判定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让自己的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使他们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其命运受法律机关任意摆布的客体,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
其次,公正的程序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受到平等的对待。一般而言,受到平等的对待是人类本能的一种愿望。当那些人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在人格上受到侵害的感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对待具有重要的意义,平等对待每一位诉讼参与人,使他们都有平等的对话机会和程序保障,他们的诉讼请求和实体权益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这有助于诉讼参与人产生受到公正对待的感觉,产生其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印象。
再次,公正的程序可以使诉讼参与人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一种合乎理性的刑事诉讼过程能够使那些受诉讼结果直接影响的人,获知并了解司法机关据以定案的根据,决定的内容以及形成决定的途径和方式,并且藉此证明,这些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是富有意义的,他们所提出的证据、事实和主张得到了司法机关合理的考虑和采纳。这些都显示出司法机关对诉讼参与人应有的权益的关注,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是轻率的,而是经过慎重的分析,充分的论证以后得出的结论。
最后,公正的程序有助于对刑事诉讼结果的认同。这就是有助于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从心理上真诚地接受和承认司法机关所作的决定或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改变过去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即使是诉讼结局与他们的本人利益无关。因为程序公正的要求不仅是确保公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实现,而且是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关注,不仅诉讼参与人会产生一种受到公正对待的感觉,而且人民群众也会对诉讼结果表示认同和满意。这有助于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环境,使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条件。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尊重诉讼参与人作为自主的、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司法机关与他们一起参与刑事诉讼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们论证刑事诉讼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使他们对刑事诉讼结果表示认同。这样做可以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原则,体现良好的诉讼价值,并对社会的长期稳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