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青年张某利欲熏心,妄想不劳而获,盗窃中原油田原油未成,于2011年1月26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1月1日凌晨3时许,张某伙同他人驾驶三轮车,携带钻、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92-5井,将该井储油罐上防盗箱内阀门打开,盗窃原油时被巡逻至此的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原油1吨余,价值4600余元。案发后原油发还被盗单位。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