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强行带走洗浴中心女服务员与老板发生争执,遂纠集他人对老板殴打。2011年1月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王某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县柳屯镇什八郎转盘西濮检源洗浴中心,欲将一女服务员带走,被该洗浴中心老板制止时发生争执,王某即追打老板,并打电话纠集多人再次对老板殴打,将其拖至洗浴中心院内,用铁锹、花盆、凳子、棍棒进行殴打,致老板多处受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伙同人人随意殴打其他公民,情节恶劣,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