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被濮阳市城市绿化办公室命名为“花园式单位”。 我院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市绿化办关于城市绿化的指示精神,院领导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科学规划,树立科学发展观,构件人与自然的和谐,投资五十余万元硬化路面,种植了花草树木,安装了健身器材和灯光设备。我院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达到了30%.,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绿意盎然,景色怡人。
我院的“花园式单位”请示报告呈上以后,濮阳市城市绿化办公室委托专业人员对我单位进行了复检,复检人员实地察看,检查绿化管护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经复检,濮阳县人民法院达到花园式单位标准,被命名为“花园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