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从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弊端谈起,揭示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性。之后从农民法律素质、农村案件性质、诉讼成本、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农村法制宣传力度等五个方面介绍了民事审判方式在农村遭遇“红灯”的原因。最后分析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农村的前景以及作者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传统民事审判方式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农民法律素质
农村案件性质 诉讼成本 法官素质 法制宣传力度
强化当事人处分权 弱化法院职权
在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中,法官被赋予了双重的身份,既是裁判员,又是侦察员。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十分积极,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等权能全由法院承担。在这种形势下,法官很容易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就具有很明显的主观倾向性,出现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非正常现象。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容易滋养当事人的依赖心理,使他们不积极主张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是被动的等待法官的救济。
鉴于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种种弊端,我国正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要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即要正确处理好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明确对待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限配置。让当事人成为法庭的主人,主导诉讼过程的进行。让诉讼成为当事人根据其权利主动要求解决争端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而非法官主动去解决当事人争议的一种纠问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然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神经还处在睡眠状态。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农村红灯频亮,推进速度缓慢。我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与农民长期的交往加上我的审判实践经验,我总结了以下五个方面来解释这个问题。
一、我国农民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么诉讼权利,更不用奢谈处分这些权利了。当然,在庭审时作为审判长我们按照程序会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一百二十五条之关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规定,然而庭审时的阐释过于简单,而且当时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不在于此,这种宣读在实际中并不能起到什么作用。在审理案子我经常听到的是这样一句话“对法律俺也不懂,那咋办哪?” 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当事人不知道庭审纪律,也不了解庭审包括哪几个阶段,连他们自己所拥有的诉讼权利都不清楚。农民的权利意识还没有觉醒,主导诉讼进程,对他们是很苛刻的要求。
二、农村案件性质特殊,弱化法院职权,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现在农民外出打工是很普遍的现象,许多离婚案件、婚约财礼返还案件多是原告起诉,被告外出打工不能应诉,而被告的父母有的分家别居,有的不了解年轻人的感情情况,往往不能代理。这样的案件按法律规定可以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缺席审判,被告承担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利后果。但这样判决很可能出现错案冤案,相反法院积极主动收集证据资料,从而做出的判决错案率会大大降低,这让根本没有保留证据、收集证据观念的农民受益良多。
三、诉讼对我国农民而言仍然是一种“高消费”。美国每320个人中就有一名律师,中国每10000多人中才有一名律师,而律师又多分布于经济发达的城市地区。根据经济学“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它的价值”的原理,律师的收费应该是很高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我审理过的案件至多有1/3的当事人会聘请律师或者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代理人,原因很简单,付不起代理费。离婚案件律师收费是1000元,民间借贷、工程合同标的额稍大的案件律师收费是2000元,法律工作者由于没有律师资格证书收费稍低一般为600元。农民以种地为生,现在粮价按0.78元/斤计算,农民打一次官司最低要卖掉近800斤粮食,这还不包括诉讼费、交通费等其它开支。农民在我国仍是一个贫穷的阶层,农民的“穷”和律师收费的“高”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对比,我国的农民似乎只能遥望手持天平和宝剑的正义女神了。强化当事人的处分权,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诉讼义务,这其实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他们的诉讼成本。这种“强化”对农民而言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
四、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对法官道德方面的要求有,诸如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执法,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业务方面的要求有,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基层的案件都比较繁琐,因此法官需要在有合法的证据支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理的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前提下行使自由裁量权。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所有司法工作者都是一个挑战,要求我们不断提升审判的技巧和艺术。基层法院的法官由于工作任务重,掌握得信息有限,没有时间没有精力进行集中式的学习。因此我们要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
五、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公开审判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依照法律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开庭时间地点予以公布,以便于公民旁听。这方面基层法院的做的并不好,我们由于经费的问题没有电子公告板,只是打印一张公告贴在法院的公告栏里,鲜有人问津。根据以往的经验,能来旁听的人员只是当事人的亲属。公开审判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法制宣传,而我们虽然公开了,却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到了这种作用,收效并不大。我们可以以村里开办普法班、播放法制影片、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邀请农民到法庭旁听等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促使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
中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农村条件似乎还不太成熟,所以改革之路走的并不顺利,“红灯”频频亮起。这排“红灯”不是人为设置的,而是中国现实国情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具体表现。强化当事人的处分权,一个潜在的要求是当事人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能够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强化法院的职权,又是对法官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的极度信任,存在法官中立性受到挑战的风险。
民事审判依据的实体法是民法,而民法在形成之初就确立了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的原则。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强化当事人的处分权,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但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有那些诉讼权利以及放弃这些权利带来的不利后果;弱化法院的职权是为了保持法官消极、中立、超然的地位,中国是个关系社会,亲戚关系、同学关系、邻居关系、战友关系,这各种各样的关系在法制薄弱的农村尤其具有广大的市场,对司法公正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的认识论观点“道路是曲折的,但要相信前途是光明的”。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身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农村的厉行者,我们不仅要做到公正审判,还要兼顾当地的风俗民情道德传统。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会努力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