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是指通过设立某种奖励以招徕顾客的买卖活动。因为有奖销售活动将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那么此种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呢?对此学理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合同在性质上是附负担的赠与,也就是说双方发生了一方赠与奖券给另一方,另一方必须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的合同关系。购买商品是赠与的负担,如果负担未能履行,则赠与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此观点认为,购买一定价值商品的行为具有任意性,它是一种条件而不是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负担。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也发生了一种一方中奖后,另一方支付奖品或奖金的博彩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将有奖销售合同仅看作是附条件赠与或附负担的赠与都是不妥当的。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则双方必然要发生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且此种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基本法律关系,经营者设奖的目的在于促销,而消费者获得奖券乃是购买一定商品的结果,可见双方订约目的主要不在于赠与而在于买卖。
尽管有奖销售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同时也发生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即赠与合同关系。此种关系的实现虽不是当事人订约时所追求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双方的基础关系,但仍然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一定价值的商品,则经营者将向消费者赠送奖券或直接赠送某种奖品。消费者获得奖券或直接获得赠品与其购买商品的行为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如果他不花钱购买商品是不可能获得奖券或奖品的。但是奖券或奖品的获得并非是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钱的代价,消费者购买所得物品才是其支付一定金钱的代价,而奖券或奖品只是在获得到物品之外额外取得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赠送奖券和奖品的赠与合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
如果仅仅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奖销售发生的关系单纯看作是买卖关系和赠与关系仍然是不够的。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的是奖品,那么一旦一方支付金钱另一方交付买卖标的物和奖品,双方之间的混合合同关系因已履行完毕将终止。但是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的是奖券,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因奖券的交付而终止。消费者在获得奖券以后,虽没有立即得到实物,但是获得了未来可能获奖的机会。由于消费者获得奖券只是获得中奖机会,那么意味着因奖券的取得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将发生射幸合同或称为不确定的合同关系。这种射幸合同随同奖券的赠与而发生,也是区别于前面所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赠与合同关系而独立存在的。一旦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奖券,即向其发出了一种要约,该要约的内容是消费者获得奖券后,获得中奖机会,经营者负有义务通过某种形式确定中奖者,并向中奖者提供预先确定的奖品、奖金。而消费者一旦接受该奖券,则不仅意味着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同时也是对对方发出射幸合同要约的承诺。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奖券,不仅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射幸合同也不能成立。该奖券性质为一种证券,除了有一般权利证书的证据作用外,对于权利的发生、行使、转让都是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旦确定中奖者,射幸合同关系终止,同时在双方之间产生按预先规定的数额给付奖金的关系,即经营者负有向中奖者支付规定数额的奖金的义务,同时中奖者享有领取规定数额奖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