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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

  发布时间:2011-07-23 09:56:55


    执行与立案分立就是把过去执行机构承担的申请执行的立案审查工作交给立案庭承担,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防止自立自执乱执行的现象的发生,逐步把立案工作规范管理。而执行机构只能承担执行工作。现以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探讨理解。

    一、执行案件执行审查的范围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范围:

    1、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6、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

    7、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案件管辖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分别是:

    1、仲裁机构做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的审查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内容的审查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可以是本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有关证件、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由业务庭签字或盖章,避免判决未生效而立案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件有: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和证件进行审查。受理执行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生前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3)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由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未履行债务;(6)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表,在立案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并办理移送手续,注明移交日期。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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