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坝头法庭的法官们在办案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其家人称无法同其联系,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打工地址只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号码,同被告电话联系时被告明确表示不回来应诉也不提供自己的详细地址。被告为什么这样做呢?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呢?
坝头法庭辖区均为沿黄乡,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当地经济落后,辖区内的青壮年大都外出打工,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离婚、婚约财产、民间借贷等纠纷居多,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又大都是青壮年,几乎都在外打工,他们路途遥远,很少回家,当得知已被起诉成了被告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拒绝应诉,他们自认为只要自己不回去,法庭便不能判离婚,不能让退还原告彩礼款,于是便出现了法官只能同当事人电话联系却无法给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
对上述情况如公告送达或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而简单驳回均为不妥。建议在民诉法送达章节中增加电话送达的内容,具体操作可由法官召集在外打工能电话联系到的当事人亲属及村干部到场,然后电话通知当事人,在电话中讲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诉讼的事实理由、具体的诉求、开庭的时间地点等内容,给当事人留够充足的考虑及应诉时间,然后将通话内容制作成笔录,由当事人亲属和村干部签名后连同电话录音刻录的光盘一同附卷,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