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今年9月份,濮阳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共审结各类婚姻家庭案件55件,其中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就占26件。三年来通过对法庭辖区三乡不完全统计,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占到农村青年结婚总数的40%以上。大量的农村青年仅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便同居生活,有的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为了多生孩子;有的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以为只要举行了结婚典礼便是夫妻了,办不办结婚证无所谓;有的是男女订立婚约后共同外出打工,未婚先孕,双方便草率结婚,却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有的是因为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证等原因。
目前,农村大量存在同居关系,男女在同居生活中单方解除同居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根本不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从而使同居关系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影响了群众的观念和认识,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和稳定,侵害了妇女儿童的权力和利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规定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其目的却是逐步过渡到不承认主义,这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相悖,现在同居关系在农村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具有复杂性和普遍性,因此应从实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仍需最大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建议修改《解释(一)》中的相关条款,凡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只要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均按事实婚姻处理,从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