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世审结了 被告人吉冠珠伙同他人生产伪劣香烟一案,以被告人吉冠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2004年8月份,被告人吉冠珠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本村黄书勤家生产“凤”牌假烟。8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扣缴烟机一台、卷扬机1台、电机1台、“凤”牌烟及其成品烟2750条,烟丝3000公斤及其他原材料若干。
濮阳县法院认为, 被告人吉冠珠伙同他人生产伪劣香烟,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但在实施犯罪后被有关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