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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素质的培养

  发布时间:2011-07-23 09:1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官要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这是对法官应当具备素质的原则规定,是担任法官必须具有的条件。因此做为法官必须培养良好的法官素质。

    法官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四个方面。

    1、政治素质的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是指法官在思想境界、道德水准方面的品质和素养。法官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对其政治素质有严格要求。我国人民法官的政治素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培养和提高:一是提高法官的政治理论水平。要求法官明确人民法院的地位、任务和工作要求,懂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对与审判工作最为密切的理论和观点,如认识论、矛盾论、实践论等,更应当熟练掌握,灵活运用。二是遵纪守法的教育。法官是执法者,应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遵纪守法的教育,应当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秉公执法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廉政教育结合起来,注意宣传先进典型,使干警学有榜样,还要利用反面教员,使干警树立起思想上的防线,做到警钟长鸣。三是确立进步的道德观。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我国法官应当确立符合中国社会风情的进步的道德观。首要的是确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同时,要树立尊老爱幼、尊师敬贤、助人为乐;无私奉献、艰苦朴素、团结实干的观念,以及稳定家庭关系,防止不良思想侵蚀。

    2、业务素质的培养。法官的业务素质,指法官在文化程度、法律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办案能力等方面的水平。法官职务的业务性很强,只有具备了应有的业务素质,才能胜任工作。注重业务素质的培养,应努力达到下列要求:

(1)要有扎实的文化功底。文化功底是业务素质的基础,文化功底的高低影响着法官工作成果的质量;文化功底包括文化程度、语言水平、写作能力等,应以适应立案、询(讯)问、审判;制作法律文书和案情报告、完成一般调研文章等需要为基本要求,在实践中逐步提高。那些文化功底不牢的法官,往往力不从心,其语言文字能力不能适应审判活动的需要,尤其是制作法律文书和完成结案报告更为困难。有的法官不会写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让入琢磨半天,也弄不明白他“认为”的是什么,有的法官起草的法律文书中错别字、病句充斥,甚至逻辑混乱,得出错误结论。对这些人,应责令其限期文化补习,逾期过不了文化功底关的,应调离法官岗位。

    (2)有相应的、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是对法官区别于其他非司法人员的特殊要求。法律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知识,法官是掌管一国法律实施的主要人员,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是不能胜法官的工作的。可以说,一个国家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代表着这个国家的法制水平。根据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职务,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要有一定的工作年限;现有审判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限期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条件。  

    (3)知识渊博。法律是上层建筑的范畴,其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有不少法律专业性很强。法官尤其是高级法官应当在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博览群书,扩大知识面,开扩视野。工业、农业、国防、哲学、计算机、外语、经济管理等学科都应成为法官学习的对象。

    (4)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社会经历。法官工作的实践性很强。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历,没有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能力就不能成为合格的称职的法官。如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年满23岁,目的是使法官各方面更加成熟,以适应复杂的各类案件和处理棘手的社会矛盾。

    3、身体素质的培养。身体素质是人身的健康程度和承受能力,是法官搞好本职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良好的身体素质不仅仅是为了能够承受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同时也涉及到了法官的形象问题。法官要注意劳逸结合,经常进行体育锻炼,要养成良好的起居、饮食习惯;注意疾病的防治;各级法院领导都要关心法官的身心健康;尽可能为他们创造进行文化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条件。

    4、心理素质的培养,心理素质是指人在感觉、知觉、思维、情绪、观念等方面的修养。人与人之间在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和能力、性格等心理特征方面是不同的,不同职业对从业者的心理素质的要求又有很大差异。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职业的法官,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自觉地、不间断地培养自己的心理素质。其一,树立高尚的人生观。法官热爱祖国,热爱生活,在神圣而紧张的审判工作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其二,确立坚定的事业心。正因为有社会上的不公;才需要法官的主持正义。正因为通向法制之路的艰难才有了人民对法官的殷切希望。为了所从事的崇高、责任重大的审判事业,法官应不计较个人得失,热爱忠诚并献身于本职工作。其三、顽强意志的锻炼。在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的时候;不能骄傲自大,忘乎所以。当工作遭受挫折的讨候,不能丧失信心,被困难所吓倒,坚韧不拔,刚直不阿,迎难而进,顽强拼博,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心理要素。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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