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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1-07-23 09:12:12


                                   食品安全是指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繁衍、国家安危、社会发展的重要的问题,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说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企业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

近年来国内外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胜枚举,有人甚至已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近来网络上流行的短文也的确道出了食品安全及目前社会的某些现状:“早起,买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氨奶、吃完开着装有锦湖轮胎的车去上班。中午,吃了一份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一份人造鸡蛋卤注胶牛肉、一碗石蜡翻新陈米饭,外加一份福岛进口的打折海鲜、喝了一壶香精加色茶叶。下班,买条避孕药鱼、尿素豆芽、膨大西红柿、石膏豆腐,回到豆腐渣工程房,开瓶甲醇勾兑酒,吃个增白剂加硫磺馒头。饭后抽根高汞烟,晚上钻进黑心棉被窝。经常在想:核辐射算啥,很盐重吗?”看完后不得不感到心情很沉重,双汇“瘦肉精”还未结案,上海“染色馒头”就出来了,宜昌“毒生姜”在熏制,沈阳“毒豆芽”在疯长,广东“黑粉丝”已经在大肆销售了。做馒头的工人可以不吃自己做的馒头,但不能不吃加了瘦肉精的猪肉,中国人扎扎实实地进入了“互相投毒”的时代。吃素菜有毒素,吃荤菜有激素,喝饮料有色素,老百姓吃什么心里都没数。谁知盘中餐,哪粒没有毒?被曝光的,是不安全的,没曝光的,不等于就是安全的。屡屡发生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属偶然事件还是必然事件?是个别企业的个别行为还是背后隐含的监管缺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我国在食品安全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使法律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以致造成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不够严密,且分散、重复甚至出现冲突,同时又有很多安全法规的空白地带,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任重而道远。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权限不清、职能不明,导致监管效力不强。食品安全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任,不得不选择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开通,要么相互推诿。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采取“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削弱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甚至诒误了最佳监管时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是监管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从许多案例分析研究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只发证不监管。行政监管领域中,发放许可证、执照这些审批行为,都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些根本不能达标或不符合规范的企业,却证照齐全。行政执法权却往往变成谋取部门利益的手段,造成“无利可图难办事,见利枉法乱办事”的不良风气。二是地方保护。中国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不仅在于这一个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出来的表象,往往这种表象后面有经济发展观的误导。一些干部在“发展”问题上产生了误区,把“发展是硬道理”片面地理解为“经济增长率是硬道理”,把经济发展简单化为GDP决定一切。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某些地区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的“护身符”。另外,企业违法后付出的代价较低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较轻,做一次假,能抵得上罚多次的钱,制假者付出的风险成本很小。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然而根据该法,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食品加工黑窝点,生产成本极低,即便按违法所得的标准进行处罚,也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那些卫生状况极差的黑户食品生产企业,往往就无证可吊,对他们的管理,只能是以罚代管了。就目前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来看,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有些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或者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性。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几点看法。

一是建立完整、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框架。但是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已有的法律法规大都属于食品卫生的范畴,并且法规体系缺乏完整性、协调性和严密性,标准体系也不尽完善,许多标准过低,与国际不接轨,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应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整合现有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要素立法与环节立法,对现有杂乱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梳理、整合、修改、废止、补充,使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二是将食品安全纳入领导政绩考核体系,避免形式主义。“一把手”负责可以把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监管权力集中起来,变多头管理为集中管理,将十几条“枪”换成一门“炮”。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意味着与地方官员利益挂钩,食品安全工作就不再是“鸡肋”地位,无论是经费投入上,还是工作力度上都会得到一定加强,立法完善、职责归理等方面也能快速推进。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更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首次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4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这次讲话被业内人士评价为“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重典治乱”。

三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赋予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解决多头执法现象。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社会关注度很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

四是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食品企业是理性经济人,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它们在进行食品的供给时,拥有较大的信息成本优势,由于生产经营者深知违法收入远高于违法成本,才更有恃无恐,它们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甚至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而见利忘义、蒙骗欺诈、巧取豪夺,丧失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视公众生命安全如草芥,公然违背政府法律,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违法责任后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对受监管主体以经济、能力、商誉处罚,引入高额的赔偿制度,增加受监管主体的违法成本,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彻底斩断其利益链,已是势在必行。

中国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对此问题也前所未有地引起了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国的食品安全,总体而言,是一个逐渐向好的趋势。过去,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内部解决,而现在,只要发现问题就一定严惩不贷,这从近几年来对三鹿、双汇的处置问题上可以看出来。近年来不断加力,食品安全整治风暴愈刮愈烈。为了“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安心、放心”的承诺,正在不遗余力作出努力,表明了中国的食品标准正面临着比较安全的未来。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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