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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发布时间:2009-07-30 16:50:28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是其在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时至今日,有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经采用过的一种战时的、临时性的审判方式或制度,它虽然在当时有其特定的意义、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这种审判方式已为新的、正规的审判方式所取代,并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正在朝着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完全相反的方向继续改革,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一般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如果在当今社会适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如果单纯依靠法官深入基层,与当事人直接沟通,完全依靠调查的方式了解案情,势必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诉累。

二、法律规定繁多,如果单纯依靠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可能造成当事人权利得不到维护。

三、单一依靠深入田间地头开庭,法律教育普及面比较窄,达不到逾期法律宣传效果。

四、案情复杂,单纯依靠法官深入群众有可能导致调查到得事实并不能完全真实。

五、人情有可能跟法律规定有出入,造成在当事人心里认为案件结果并不公正。

六、有可能造成以为中国的法律程序就是一种群众运动的印象。

但笔者认为,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关系的重组和激烈变动导致利益关系容易失衡,社会关系容易失序,各种矛盾增多,在新形势下,在基层人民法庭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来解决民间纠纷和争议,仍然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和基础。虽然锡五审判方式一些外在表现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可能已不能适应当今的形式,但该模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注重调解、方便群众诉讼的精神实质与我们所大力倡导和追求的“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的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根本要求相一致。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在当代司法活动中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值得我们去总结、继承和发展。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司法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指导审判实践,就要求我们广大法官特审理案件时能够与时俱进,在继承和发扬好我党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体而言,我院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

加强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工会、妇联的沟通。与当事人所在的单位领导、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主任座谈,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直接协助我们调处纠纷。对那些影响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民事案件也可以有选择地召集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参加的不同规模的座谈会,宣传法律、政策,打通群众思想,以便于迅速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在审理涉及劳动保护的损害赔偿案件、劳动报酬案件以及婚姻案件、部分财产案件时,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定期向他们介绍这一领域里的新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建议工会组织将一些有影响社会安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政问题,向有关决策机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妇联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配合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主动与妇联取得联系,认真听取妇联向人民法院反映的涉及有关案件的情况。有时,有的当事人因对审判员缺乏信任感而向妇联反映情况,希望得到支持。这些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有的涉及案件事实,更多的则是希望她们关心案件如何处理的态度,直接反应了当事人的情绪对立程度。尤其是判决离婚的案件,在女方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依靠妇联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更显得十分必要。

二、加强与律师的沟通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不同于西方近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被设计为一种极其缜密的、必须由职业法律家参与运作的程序或过程,其全部诉讼程序都是以职业法律家为核心设计的,但在我国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通常也是必不可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必然导致法官和司法机关的非法律职业化,以常识运作为出发点的断案,法官在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时也可以通过与律师加强法律上的联系,再由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由律师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

三、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

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行使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并在当事人有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情形下,主动依职权调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的证据,柔化适用法律环境。

如果当事人自行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由专门的接待人员逐条向当事人解释通知书内容及向当事人讲明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三、引进诉前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立案之前,我院设立了诉前调解机制,即在立案之前,先把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由承办人先行调解,如果不能达成调解意见再由当事人再向立案庭立案。诉前调解与案中调解分开,这样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有了初步明确的认知,不会让当事人产生案件承办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

四、多方面扩大法律宣传作用,增强庭审教育功能

我院主动开展多方面的法律宣传手段,不仅仅通过公开庭审,更采取法官写办案札记、深入群众生活区开展法律宣传的手段来宣传法律,使群众懂法守法,减少纠纷的发生。

建议:

一、不能让纠纷出来了,通过深入田间地头开庭宣传法律,而是要先行宣传,更注重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使当事人明白法律遵守法律。

二、加强法律修订,让法律变成人人都懂的条文。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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