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个月以来,暴力伤害儿童犯罪增多,全国报道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暴力伤害儿童刑事案件达6起之多,作案手段之凶残、民愤之大,史无前例,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没有任何防范能力的儿童,这些无辜的如朝阳一样的生命就这样陨落,善良的人们在哭泣,人们的心灵和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一样在流血。人民法院如何应对暴力伤害儿童案件,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而且也关系到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责。
一、人文精神的缺失是造成血案的心理原因
对造成这些血案的原因,社会上议论纷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当前社会人文精神的缺失时造成一系列血案的心理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而国家也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随着全球化的到来,西方的文化也在不断地渗入我国,资产阶级个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不断地冲击着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社会上的各种思潮纷纷涌入国门,人们面对纷繁的花花世界,极容易产生思想上的困惑。特别是年轻一代人,普遍地更加自信,精神更加自由,个性更加多元,他们不仅注重个性的培养,更注重独立地坚持表现自己的个性。本分人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常表现出情绪化和矛盾心理的状态,甚至出现心理障碍等问题。再加之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加剧了消极的、逃避的、盲目的、得过且过甚至是报复社会的不健康思想。很多人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上信仰迷茫,理智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淡漠,社会责任感缺乏,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 哲学思维缺失,人文精神淡薄,对哲学、政治普遍没有兴趣,不太关心时事政治,只关注个人欲望是否得到满足。以上的思想状况直接造成了很多人人文精神的缺失。浙江大学教授余潇枫先生把这种人文精神的缺失概括为“三失”,即传统人格的“失效”、现实人格的“失范”、和理想人格的“失落”。传统人格的“失效”主要表现为身处社会转型与新旧思想激烈交锋期,既没有完全放弃传统思想的影响,又对接纳现代生活的方式无所适从。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类是基于惰性思想,害怕投身于激烈的竞争而产生的对新思想、新事物的抵制和对抗所产生的因循守旧思想。其精神实质就是自身颓废、不思进取而产生的心理不平衡;一类是基于明哲保身思想而产生的表里脱节,口是心非等两面派思想,不敢表达自己的思想,随波逐流,不敢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贡献力量;一类是基于权力欲而产生的极端拜权思想,醉心于对权力的追逐,不择手段,没有是非标准;一类是基于对权力的崇拜而产生的自我特性的迷失,不敢表达自己的思想,惟命是从,一副奴才嘴脸。现实人格的“失范” 具体表现为迷失在新旧道德规范转型中不知所措。在现实生活中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既不敢公开与社会对抗,但事事以自我为中心,处世原则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作为准则,行走于法律、传统与现代的边缘,属于损人利己型;一类是精神生活上缺乏信仰,占有欲强,思想片面、偏激,极具攻击性;一类是就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思想偏激、没有是非标准,对社会心怀不满,行动上采取消极对抗态度。理想人格的“失落” 具体表现为或者碌碌无为,随遇而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或者缺乏生活和工作热情,孤僻、冷漠;或者好高骛远,把一些虚无缥渺的东西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如疯狂的追星族、痴迷的邪教修炼者等。
针对儿童的暴力犯罪分子就属于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思想偏激、没有是非标准,对社会心怀不满,行动上采取消极对抗态度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为法律人,要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严惩这些无视法律和社会责任的害群之马,为社会带来安宁和祥和,同时作为社会人,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以自身的行动影响身边人健康人格的形成。俗话说得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 人格不是天生的,它是个体在先天生理因素的基础上接受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熏陶,并且经过一个长期的、连续的、历史的积累过程而形成的,导致人格形成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文化是人格形成的最基础、最主要的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向社会各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先进文化。
二、和谐社会的构建使很多单位和个人模糊了认知
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的奋斗目标,这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是非常适应的。然而,很多单位和个人模糊了认知,片面地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团和气,不愿意同歪风邪气作斗争,一味的妥协退让,面对一些人的无理要求时往往以和谐为幌子予以妥协,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人向政府和社会无度的索取,在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不惜铤而走险。有些单位处理问题以和谐社会为借口,对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结,不该解决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态度,拖拖拉拉,支兑应付,对当事人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扭曲,其中的心理偏激者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伤害正在成长中的儿童。福建南平血案的犯罪分子郑民生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作为人民法院不能一团和气,而是要高扬达摩克利斯神剑,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为己任,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原则的妥协退让,模糊敌我矛盾。在敌我矛盾面前,就是要做毫不妥协的斗争,这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不能有丝毫的麻癖大意。而对待人民内部矛盾,要有足够的耐心,向当事人阐明法理,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教人。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社会秩序的规范,不能因为涉法上访事件的增多就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缩手缩脚,不敢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权。
三、普及法律教育,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
纵观我国的心理教育体系,整个社会,无论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来看,心理教育与咨询仍然处于空白与半空白的状态。这与西方消极文化的渗透的现实极不相协调,由于心理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多人往往分不清是非、善恶、美丑,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和审美观,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容易滋生反社会倾向,进而报复社会,发泄不满。因此,人民法院要强力推进法律进社区、法律下乡,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阐明法理,普及法律常识,为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人民法院普及法律教育,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人格的形成。一个人的人格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他要受到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学校教育的影响,通过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长期的、连续的、不断的强化对人民群众进行熏陶,改造人们的思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人格素质,摒弃思想深处腐朽的、落后的思想,净化、升华人们的灵魂,明白应该在人生道路中追求自然、和谐、秩序和正义,并且懂得以什么样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人们抛弃自己内心深处龌龊的、阴暗的、低级趣味的想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养成自身高雅、文明、自然、和谐的人生品格,在客观上促使人们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凝聚和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积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才是人民法院最有意义、最有社会价值的价值取向。
总之,一系列的血案应该擦亮了人们的眼睛,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的急迫要求。人民法院在应对针对儿童的血腥犯罪中,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高扬达摩克利斯神剑,以切实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为己任,依法办案,推行审判方式的改革,积极向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健康人格的形成。只有这样,才能不辱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