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是研究司法计量问题的一门学问,也就是说它是研究如何让用计量的方法来搜集、整理和分析司法领域的各种数据,以此来分析审判工作的现状,认识审判活动的规律。司法统计是社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计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分析审判活动以及与审判活动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想象的有力工具。
与其他社会经济统计相比,司法统计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与法律紧密介乎。首先,司法统计活动与审判活动紧密相连,没有审判活动,就没有司法统计。司法现象必然是法律现象,因此蒂法统计要遵循审判活动的规律。其次,司法统计指标具有特定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1)差不多每个指标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上诉案件指的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案件,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如案件审理天数,它不是指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审理结束这段时间的自然天数,而是比自然天数略短的天数,因为有些案件当审理期间遇到法定事由会中止审理,或者申请延长审限,则中止或申请延长审限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2)司法统计指标具有区间性,该区间的存在是由其法律属性所决定。司法统计中由很多相对数指标不是要求越大越好或越小越好,而是有其合理的界限,也就是说,该指标只要在合理界限内,都应当认为是正常的,只有当该指标太大或太小时,才认为是不合理的。例如,上诉率指标,一般认为它应当较小才好,但如果人为追求较低的上诉率,则损害当事人诉权。又如上诉改判率,如果人为追求较低的上诉改判率,不仅损害当事人诉权,也干涉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3)司法统计指标是结果指标而不是过程指标,该特性是由法官独立审判原则所决定。如果对审判过程进行统计,则背离法官独立审判原则。
2、司法统计指标一般采取全面调查方式,而不采用抽样调查方式取得数据。最突出的是案件(总量指标)统计,法院的案件统计,只涉及法院一家,一件案件就是一件案件,重复统计的可能几乎为零,且国家又需要精确统计,因此需要全面调查。
3、司法统计预测难度大。对于经济发展,虽然存在人为因素和政策因素,但它总是有规律可循,除非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因此,经济发展是完全可由数字模型进行预测,有时甚至可由某些给定的因素(如投资规模等)计算出来。对于司法活动它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某些因素可以预测,例如经济发展必然产生交易频繁、纠纷增多,道德水准下降可能导致犯罪增多等等,然而司法活动具有很大的人为因素和政策因素,一些统计方法必须结合政策、法律走向才能适用,从而增大了司法统计预测的难度,实际上多数司法现象并不能精确地预测。加上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要精确预测司法现象非常困难。
因此,要干好司法统计工作并不容易。由司法统计的特点看出,司法统计工作难度大,复杂程度高。从事其他社会经济统计工作,并不需要太多的实质学科背景,比如从事教育统计,并不需要太多教育学专业知识,从事经济统计也不需要太多的经济学知识,而作为司法统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扎实的统计学知识、计算机知识,还要具备相当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司法统计对于人民法院掌握工作全局,改进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依据作用和管理、咨询、研究功能,其中有三项基本的任务:
搜集审判信息,分析审判现状。统计的基本功能在于提供统计信息产品,增强人类的认知能力和调控能力。司法统计的基本功能正是搜集审判活动中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进而分析审判工作现状,认识审判活动规律,加强对审判活动的调控。
提供审判决策,供领导参考。对审判活动中一些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例如对审判投入产出的分析研究、对审判质量的分析研究、对审判质量如何控制的分析研究、对司法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分析研究、对审判工作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对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分析研究等等,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不仅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便于减少工作的盲目性,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量化依据。
在统计活动中,存在大量“测不准现象”。由于司法活动受政策和人为因素影响很大,因此“测不准现象”在司法统计活动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从系统论角度看,一个系统的组成元素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系统元素的固有属性,另外系统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此外,当统计主体利用统计手段来对统计客体的特征进行整合时,依据的不是完全的纯粹的客体要素的信息,而是统计信息采集手段与客体因素互相作用表现出来的现象。统计主体无法准确判断哪些是来自统计客体本身的真实信息,哪些是受统计认识手段、人为影响所产生的干扰信息,这时统计客体的属性也表现为不确定性,这就是所谓统计上的“测不准现象”。认识到这一点,我们至少要明白两个道理:一是在向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时,要从多个角度深入思考问题,既要考虑现象的法律背景,也要考虑现象的社会经济背景。二是我们所提供的统计结论,未必是准确无误的,统计上也不这样要求,只要能够提供创新的结论,又能提供足够合理的信念,就达到了统计上的目的。
监督审判活动,参与审判管理。根据我国的《统计法》,对统计对象进行监督是统计工作基本职能之一。正如国外学者所言,没有司法管理,法官的独立审判就意味着不负责任。利用司法统计资料,发现司法活动中的疏漏和问题,监督审判活动,也是司法统计的职能之一。
因此,搞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既是法院自身审判工作的需要,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本质要求,对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进一步提高法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