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仅持有乡政府的确权文书,能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呢?笔者以为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执行,并向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199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0)法民字第2号,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由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知道受理的程序条件是在确权文书生效后的270日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执行。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受理的证据条件是土地部门的登记证书,而不仅仅是以行政机关的确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