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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建立完善执行工作新制度 有效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1-07-15 08:25:16


    为了破解“执行难”, 使我院的执行工作步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我院加大各项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了多项新的制度。

    一是建立不得规避执行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发出“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进行规避,否则将面临加倍罚息、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二是建立财产查控制度。设定专门财产调查员,由财产调查员逐一汇总被执行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赋予其依职权主动查询、控制财产的职责,统一查找、查封被执行人财产。

    三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拓宽、细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内容,切实加强对财产报告情况的核查,对拒不申报或者经调查发现申报不全或不实的,必须依法进行制裁。

    四是建立委托调查制度。委托律师调查制度,将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的形式,来扩大法院调查的范围。

    五是建立执行案件排查制度。重点排查历年执行程序终结案件,是否严格按照程序终结标准进行;执行和解案件,严格监督是否按期履行;涉工涉企案件;特殊主体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信访案件。

    六是建立案件警示督办制度。对临近执限和超本院规定执限案件及承办人进行警示通报;对超三个月未执行的案件采取易人换庭执行,列入局长督办案件。

责任编辑:X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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