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裁断后,部分被执行人采取转移财产、变更身份等手段规避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进入困境,严重影响了执行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要解决法院执行工作这一重大难题,建立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势在必行。濮阳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完善反规避执行制度,制定多项反规避执行措施,重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濮阳县法院执行局成立了反规避执行领导小组,由执行局长负责反规避执行案件的排查监督工作,组织执行裁决组集中合议,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一、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措施,设定专门财产调查员,由财产调查员逐一汇总被执行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赋予其依职权主动查询、控制财产的职责,统一查找、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财产转移至其他人名下的,法院将对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关系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二、建立执行工作重大事项“集体合议制”,以防止出现执行人员“暗箱操作”,规定对涉工、涉企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异议、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公开听证,并经执行裁决庭合议后报分管院长审查。1、对涉工涉企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坚决要实行强制审计、经济调查、财产调查等措施,通过听证审查程序,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手段,对抽逃资金、虚假入资等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运用追加、变更制度,扩大义务主体范围,使共同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2、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3、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建立了财产执行范围科学界定制度。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首先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三、建立了协助执行联络员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其“千里眼、顺风耳”的优势,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四、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向被告发送履行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搜查令;落实委托律师调查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公布拒执人名单;公告悬赏;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依法适用罚款措施、拘留措施;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五、建立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主观不力造成案件贻误执行时机而得不到执行的按院规定追究承办人责任,对在回访中发现执行人员办事拖拉、作风粗暴、违法执行的一律从严处理。1、从内部加压,缩短执结期限,内部规定案件执结期限为三个月,比法定执限少三个月。2、建立警示通报制,对临近执限和超本院规定执限案件及承办人进行警示通报。3、建立局长督办制。对超三个月未执行的案件采取易人换庭执行,列入局长督办案件。4、建立执行案件回访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随机抽取执行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执行人员有无违法违规执行情况以及对法院和办案人员的意见或建议。5、建立执行案件每月定期汇报制度,加强了局长对案件执行的跟踪问效,防范执行拖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