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生前为人书写欠款凭据,妻子被起诉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至2009年濮阳县子岸乡陈丁村陈某某与妻子苏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一摩托门市,2009年5月5日,该摩托车门市从家住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的学某某经营的摩托车经销处购买摩托车共欠款12940元,陈某某为学某某书写欠款凭据,2010年初,陈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因所欠摩托车款至今未还,学某某将陈某某的妻子苏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与陈某某夫妇在共同经营摩托车门市期间欠学某某摩托车款,并有陈某某为学某某书写欠款凭据,该欠款可以认定家庭经营欠款,应以家庭财产清偿,故苏某某应当清偿所欠货款,为此法院作出了让苏某某清偿所欠货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