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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妨碍通行被撞车主亦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23 17:38:48


    李某以自己的三马车并未违规停放,也没有妨碍他人通行为由,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23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2月18日12时30分,廉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习城乡北油店村北丁字路口处时,由于采取刹车措施不当,连人带车滑向被告李某停放在丁字路口东西路北侧的无牌照三马车造成廉某受伤,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廉某脾脏切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廉某、被告李某均无驾驶证。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驾驶证,而原告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即为其本身和其他车辆的安全行驶埋下了隐患,原告廉某驾驶摩托车在没有限速的路段行驶,没有确保安全,对其他车辆判断不够及时正确,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从现场勘察及交警大队的事故现场图看被告李某无证驾驶的三马车停在路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廉某各种损失的30%计款1万余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无证驾驶三马车停在路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据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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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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