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对被告人徐某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徐某伙同鲁某、栾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10年11月18日下午1时许结伙去行窃。当行至梁庄乡某村庄西一抽油井旁发现被害人李某放牧的两头牛,逐待放牧人回家后由鲁某、栾某下车去牵牛,被告人徐某在车上等待接应。后因行迹暴露鲁某、栾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驾车逃跑。两头牛经鉴定价值14100元,被扣押后发还被害人。被告徐某逃跑二个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