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濮阳县海通乡王×× 以河南省濮阳市工程队施工方名义与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文××签订协议书,约定了工资待遇、规章制度,随后,文××从邢台县招部分农民工到石家庄市为王××所在的濮阳市工程队务工,至2009年6月8日,工程队共欠王××所招工人工资8739.5元,王××为文××书写欠款凭据,而王××实际是工程队的一个小队负责人,不是老板,而老板后来去向不明。为此,文××要工资无门,无奈便将王××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代表施工方与文××签订务工协议,后又为文××书写欠款凭据,欠农民工工资是事实,现虽王××不是老板,但王××要为自己书写欠款凭据承担责任,待清偿后可向老板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