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本事生活中的平常事,如果在帮忙过程中不注意安全防护,小事情则会变成头疼事。6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朋友帮忙出车祸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王某帮助被告李某购买彩钢房,李某在驾车途中不慎撞在路边树上,造成乘坐人王某受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李某驾驶面包车在从濮阳市区回濮阳县梨园乡的路上,不慎撞在公路南侧的树上,造成乘坐人即原告王某受伤。原告受伤后随被送往濮阳县人民医院救治,2010年7月20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事故发生后双方均为及时报案,无法认定事故责任。2010年10月12日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王某目前四肢瘫痪,肌力四级,构成四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原告王某安受伤,因被告李某作为驾驶人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又未及时报案,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未系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