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作为一种司法公文,是通过司法人员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为纠纷中的当事人重新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如果法律是抽象的行为规范,判决书则是法律规范在个案中的具体化。
很多的人一生可能只打一次官司,一生只看到一次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判决书。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提高判决书质量正成为人们新时期的一种司法新需求。目前,在法院的刑事、行政、民商事部分判决书中不同程度、或多或少的存在笔误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分析笔误出现并存在的原因,主要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思想方面主要是审判人员思想麻痹,疏忽粗心,不负责任。客观上讲,在起草、校对过程中校对签字工作程序流于形式,目前仅有《公文处理办法》可供参照,没有一个严谨的判决书起草、校对、签发、制作、归档、问责等业务规范流程。如果从起草、一校、二校、三校、四校、签发都由专业人员切实负责,有办法可资依据,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的问题应该可以减少以至杜绝。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缺乏经过专门培训的业务熟练的校对人员以及司法人员一身数职、兼职校对、劳动量过大是导致判决书出现笔误的另一个客观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其意见第166条专门规定了救济笔误的办法。为了减少、消灭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建议:一是尽快制定《判决书起草、校对、签发、制作、归档、问责办法》。二是在该办法实施之前,先在签发稿上应急增设一校二校三校人员签名,加强校对工作。三是加强对专门起草、校对人员业务培训。四是加大问责的力度,明确规定判决书主文以外出现一处笔误给予诫勉谈话,判决书主文及其他地方有两处及以上笔误给以警告,出现三处整顿学习……,用猛药以治顽疾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