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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猥亵儿童 失去自由后悔

  发布时间:2011-06-15 08:50:31


    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2011年3月28日,马某某驾驶骑摩托车在濮阳县闲逛时,碰见骑车放学回家的小学生张某,马某某以被张某碰住为借口,将张某骗至一男厕所内,对张某进行猥亵,后张某趁其不备逃脱。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X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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