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初,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残疾人互殴造成残疾人假肢损坏的案件,残疾人谷某某因假肢被损坏获赔偿3080元。
2010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残疾人谷某某在濮阳县五星乡五星集与本县胡状乡王岗上村何某某因旧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造成谷某某假肢损坏,何某某轻微伤。谷某某左小腿普及型假肢系2009年由濮阳县残联组织到河南省辅助器具中心濮阳分中心以6000元安装的,15年左右自然破损。濮阳县公安局于2010年8月27日分别对谷某某、何某某给予行政拘留9天和10天、罚款400元和500元的处罚。但对谷某某的假肢损坏,何某某未予赔偿,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赔偿安装假肢等费用,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某赔偿谷某某因假肢损坏遭受的经济损失3080元,依法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