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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建房漏水、细调解限期维修

  发布时间:2011-05-31 08:29:36


    2011年4月濮阳县法院庆祖法庭处理了一起因建筑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009年初,孙某、李某二人带领无资质农村建筑队,包工不包料,为海通乡任某家建设楼房二层,任某依约付清工价,工程完工,存在楼梯过高、墙面不平整、提角线不齐等明显施工质量瑕疵,且房檐流水不畅,雨水顺檐边倒流,渗入室内顺墙流水,经与孙某、李某多次协商无果,任某诉至法院,后经濮阳县法院庆祖法庭工作人员做耐心细致工作,并针对房屋现状,做出合情合理的维修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李某自愿从2011年3月30日开始为任某维修房屋,保质期1年,若在保质期内漏雨水,孙某、李某继续维修,孙某、李某出工出料,任某予以配合”。不但即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又使双方关系重归于好,达到地结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的促进了社会基层的稳定。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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