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因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一直是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的工作,尤其是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比例大幅上升,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目前法院信访工作情况来看,由于信访案件投入精力大、处理难度大、承担责任大,加之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办理程序规定不明或不够规范,致使在处理信访案件中产生推诿现象,交而不办、包而不管时有发生,造成信访工作的被动,严重影响了信访案件处理效率和处理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经过事前充分调研酝酿,5月27日,濮阳县法院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制定了《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办理办法》,通过以下几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效杜绝了推诿扯皮现象,促进了我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规范管理、良性运转。
一是明确了处理信访事务的部门及其职能定位。规定立案庭为具体处理信访事务的部门,负责信访案件的登记、交办、督办等与上级信访部门的联络,参与对本院各部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情况的考核。
二是明确规定了交办程序。由立案庭提出交办意见,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批办。
三是明确了信访涉诉案件的结案期限。规定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的信访案件的结案问题,有期限的按照交办期限办结,没有规定期限的两个月内办结。
四是明确划定了责任人范围。规定反映审判问题的涉诉信访案件,原承办法官的所在部门负责人为负责人,主管领导为包案领导;反映执行问题的涉诉信访案件,原执行人员所在的庭、局负责人为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
五是明确了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从信访案件中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承办人不能及时上交相关材料、不能按要求做好稳控工作、赴京进省到市上访人接回、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被不同审判部门审理过的信访案件等方面详细规定了信访责任。
六是将涉诉信访案件纳入绩效考核。结合《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办理办法》,对《法官绩效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对相关行为分别设定相应分值,大幅增加信访工作所占权重,有效调动了办理信访案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