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今年5月5日审理了一起拖欠38名农民工工资的集团诉讼案件,立案后仅用50天的时间将案件作出了判决,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所欠工资款100341元,依法保护了38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6年经被告杨五朝介绍,被告刘新军、刘文革承揽了河南豫能防腐电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38名原告于2007年承揽工程到2008年结账时,被告没有付清原告全部劳务费,就分别给原告打下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付部分劳务后,仍未付清。直至起诉,被告仍欠38名原告100341元。案件受理后,由于部分被告不在家,送达法律文书困难,我院制定了多种送达方案,通过多种途径联系被告,最后采取了邮寄送达与电话告知的方式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文书,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38名农民工给被告承揽的工地干活,付出了劳务被告依约、依法应当支付给原告工资。我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偿还拖欠38名农民工的工资。
案件判决书送达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