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收购赃物 被判刑后悔已晚
作者:刘伟 发布时间:2011-03-28 08:48:33
近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永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08年底至200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永振贪图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从刘某某(已判刑)手中购买电动车8辆、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共计8500元。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起出,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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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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