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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收购赃物 被判刑后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03-28 08:48:33


    近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永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08年底至200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永振贪图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从刘某某(已判刑)手中购买电动车8辆、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共计8500元。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起出,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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