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为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职能,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的主要目的。为发挥监督和支持的双重有效作用,濮阳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化解了官民矛盾,促进了县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建立年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人民法院会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年度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领导出席联席会议,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本乡镇、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向各乡镇和各行政部门发放联系卡,畅通与行政机关联系渠道。在行政争议发生后,由行政机关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沟通,法院积极协助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分析,制定处理方案,会同行政机关和争议各方进行协调,妥善处理行政争议。
(三)建立诉前沟通、协调制度。对于符合诉前协调的行政案件,暂不办理立案手续,由行政庭与被诉行政机关联系,并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协调。通过诉前协调,解决起诉人的实际问题,促使其息诉,或者通过沟通、解释,消除官民之间的误会,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四)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沟通联系的场所,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对协调的抵触情绪,提高协调成功率。
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双方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机制。在行政争议产生后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途径,协调化解矛盾。特别是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敏感性案件或裁决结果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通过行政机关参与共同组织各方力量参与协调。在协调中遇有重大困难的,提请县政府组织协调,增强协调工作合力。在协调效果上,始终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多方共同努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县域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