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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时隐瞒不报 发现后再加重刑

  发布时间:2010-10-27 00:10:09


    10月2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抢劫案,被告人宋某原有罪行不报,发现后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月25日凌晨,贼性不改的宋某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县梨元乡前彭贯村李藏家,在卧室内对李采取掐脖子、按胳膊等手段,从李的身上抢走现金6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漏罪,应数罪并罚。法院遂对其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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