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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恩情在 不应杀人误自身

  发布时间:2010-10-27 00:05:48


    10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丈夫潘某与妻子任某感情不合,竟然动起杀人之心,将任某用刀砍伤多处,并浇上汽油点燃,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监狱生活。

    2010年春节,其二人在任某娘家过年时,任某向潘某提出离婚,引起潘的不满。2010年2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到任某的住室内,持菜刀、匕首将任某砍、扎伤,并用汽油浇到任某身上点燃,着火后按住被害人欲与其同归于尽,后二人被任某的家人及邻居救出。经鉴定,任某面部、胸部、腹部及双上肢的伤均为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不能正确处理自己婚姻中出现的矛盾,使用多种作案工具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当赔偿。故依法作出对被告人潘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任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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