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濮阳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双方当事人本已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但事后一方却又就此事诉来法院,最后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李某以濮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濮阳县柳屯镇某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同年12月26日李某雇佣杨某在建筑工地上拆除模板时,杨某不慎坠地摔伤,李某方将杨某送至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月14日,在村委会的主持下,杨某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杨某27500元(已给付),约定以后无论出现任何事故概不负责。但事后杨某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伤残等费用。杨某受伤住院共花费13637元,构成八级伤残。
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与李某达成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对赔偿事项履行完毕,故该协议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有效。杨某又提起起诉,主张赔偿,证据不足,违背《协议书》的内容,同时也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挬,故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