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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实践途径

  发布时间:2010-09-25 19:38:19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是人民法官重要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的高度概括。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法官面临应对多元主体、复杂问题的严峻考验,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培育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为促进法官队伍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行为指南。

    (一)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等级社会,按照孟子等儒家提倡的“顺其天命,安其位”,“其命,其位”就是天生注定的,就是公正。等级制瓦解后,自然主义提倡的平等、自由、博爱受到人们的尊奉,公正被赋予了时代特色,但因政体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正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国家的公正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我国,实现了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公正与人民性结合,是彻底全面的公正。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妄图对我国丑化、西化、分化,司法领域成为其文化渗透的突破口。事实证明,司法公正不能脱离国情、政治、经济、文化,否则其司法实践将被社会边缘化。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制度改革与利益调整中产生的民众诉求与现代司法体系的“裂缝”需要弥补,司法核心价值观要解决的恰恰是“裂缝”中最缺乏的向心力和认同感,可以使更多的人形成共同语言,增进相互理解,化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司法以公正为生命,以廉洁为根本,这是古今中外颠扑不破的公理。历史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外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群众对现实生活中存在腐败现象的不满情绪,有意将腐败问题扩大化,诋毁攻击社会主义制度,鼓吹西方的“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反腐败的舆论斗争异常激烈和复杂,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深刻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腐败是共和国民主政体的天敌,也是人民司法的天敌。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的职业要求,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关键。廉洁是法官公正履职的前提,是司法权威树立的基石。司法不廉影响司法公信力,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确保司法廉洁,是人民法院的当务之急。

    (三)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宗旨

    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没有超阶级超社会的司法。为民源自司法的人民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政治根基,司法是法律化的政治,人民性是检验司法的政治正确性和法律正确性的标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途径

    当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和衙门作风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了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因此,探讨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践司法公正的途径

    1、提升司法综合能力,依法司法。在矛盾类型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国家间竞争激烈化的社会转型时期,作为人民法官,必须应时提高自身的司法综合能力,要具有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人生智慧,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以应对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疏导群众工作的需要。人民法官应当忠实于法律,从价值理念、知识体系和文化信仰上,适用宪法、法律。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干涉”等宪法法律原则,自觉抵制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干扰,不偏不倚,做到刚正不阿、无私无畏、执法如山。

    2、公正与效率相统一,阳光审判。法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知到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推进审判公开。实行“阳光审判”,以庭审公开为中心,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审判进展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办案质量评价公开,并将审判公开延伸到减刑假释、国家赔偿、信访申诉、执行等环节。大力开展庭审考评,量化考核法官庭审能力,加强庭审观摩培训。“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谚表明了公正离不开效率。要依托计算机局域网,编制专门的程序系统,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分案、开庭、宣判、结案等各个审判环节实行自动跟踪和信息提示,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二)实践司法廉洁的途径

    1、严于自律。(1)慎微。法官在工作作风、生活小节、行为嗜好等方面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独善其身。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2)慎交。法官要择善而交,把好交友关,要多和普通群众、基层干部交朋友,多和先进人物交朋友,时刻保持警惕。严把“社交圈”,不能贪图享受去“傍大款”。(3)慎独。法官要耐得住清贫寂寞,把好情趣关,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陶冶情操,完善人格,摆脱低级趣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2、完善他律。(1)关口前移防腐。法官廉洁也需要一些制度、法规的制约,防范在先。要创新促进司法廉洁的机制、制度,加强对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委托评估、拍卖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构筑源头治腐的制度防线。(2)畅通监督渠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体制,使法官时刻接受来自人大、群众、舆论等方面的监督。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主体和主力军,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方位、多层次地开辟群众参与的渠道,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同时还要适时向社会通报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实践司法为民的途径

    1、树立民本意识,丰富为民举措。要增强国情、社情、民情意识,让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确保法院工作的方向、重心始终不偏离人民性的要求。要积极扩大司法民主,努力构建科学、畅通、有效、便捷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为人民群众及时反映司法需求提供有利条件。要细化并规范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使之落实到审查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要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实行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件速裁机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经常性地深入村组、社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减轻当事人诉累。要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让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并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要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减少和避免信访问题的发生。

    2、坚持能动司法,全力保障民生。立法有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官要本着“为民”的价值理念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开展“能动司法”,回应和满足群众对司法的诉求,使司法与时俱进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要积极创造和选择最恰当、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纠纷办法。要全力保障民生,民生所系,就是司法职责所在。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群众观,把民生问题当民心问题,审慎处理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案件,对涉及有关各方利益平衡、可能影响公共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等重大问题,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责任承担等方面依法向老年人、妇女、儿童倾斜;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案件,做到及时立案、迅即办理、优先执行,尽快兑现到位。高度重视“三农”案件,依法审理好土地承包合同等涉农纠纷,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和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着力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落实到涉农案件审判中。要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坚持程序公正、人权保障、证据裁判、无罪推定、量刑均衡等科学理性的刑事司法理念,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证有罪被告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总之,司法核心价值观将引领人民法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开创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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