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没有驾驶吊车资质务工造成他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5月吊车车主王某修应杨某的邀请,雇佣没有吊车驾驶证的王某伟驾驶吊车去田某家施工,在王某伟驾驶吊车上楼板过程中,因移动吊车,工头杨某便让娄某等务工人员去帮助垫平吊车腿,在娄某没有离开吊车的情况下,王某伟便启动吊车,致使娄某左手无名指受伤,末节离断缺损,远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娄某住院22天,花医疗费621.5元,鉴定费790元,交通费237元。
事故发生后,娄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对王某修、王某伟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修雇佣没有吊车驾驶证的王某伟驾驶吊车,在为他人建房施工启动吊车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娄某伤害,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给娄某造成的损害王某修、王某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娄某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应负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王某修、王某伟可承担60%的责任,最后判决吊车车主赔偿娄某各项损失12600元,王某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