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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协调新机制促“官民”和谐

  发布时间:2010-09-09 09:00:01


    今年以来,濮阳县法院行政庭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方位、多渠道建立协调机制,把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进一步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建立协调办公室。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到“官民”纠纷,濮阳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大部分都是治安、土地确权、房产颁证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动,协调难度大。为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庭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并建立了协调办公室,利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多年审判经验,积极参与协调矛盾纠纷,从诉讼前协调、立案后协调到庭前、庭后协调及判前和判后协调,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和判后答疑职责,讲清利害关系,分析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的好处,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案结事了,防止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2008年以来,协调处理案件占整个案件35%。

    二是与行政机关建立协调平台。根据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和所受理案件的类型,濮阳县法院积极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国土局、房产等部门联系,建立由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联调机制,相互沟通,共同努力、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和协调工作,打造联调平台,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纠纷。2008年以来,共同协调治安(打架纠纷)和宅基地纠纷20件,通过协调处理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是注重内部联动协调,加强各业务庭之间的沟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能引发行政、民事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各业务庭之间在处理这类纠纷,如果能够相互沟通,共同参与协调,对化解矛盾纠纷,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008年以来通过沟通协调,共处理矛盾纠纷10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四是利用各种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参与协调。濮阳县法院根据所受理案件的类型,适用不同的协调方式,如因家族内部矛盾引起的公安处罚案件和相邻宅基纠纷,我们针对纠纷双方存在的亲情关系、邻里关系,协调工作重点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从纠纷起因入手,通过和村委干部、管区领导、司法所联系共同参与协调,化解矛盾,同时还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做工作,处理纠纷。2008年以来濮阳县法院化解了16起家族内部矛盾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宅基纠纷,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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