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邹某驾驶车辆为躲避道路中间的障碍物,刹车失控把道路西侧的一处违章房屋撞倒,濮阳县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邹某赔偿原告曹某房屋及物品损失等共计38712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23时许,邹某驾驶一重型普通货车沿汴张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梁庄乡曹枣村东时,因路中心东侧有一包棉花,邹某躲避不及,撞倒棉花包后车辆失控,撞到路西边曹某房屋上,致曹某房屋倒塌,屋内物品损坏,邹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濮县价定损(2009)161号估价结论书:曹某房屋及物品损失总值为36817元、物品残值2830元。
经审理认为:事发后濮阳县交警部门委托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曹某的房屋及家中物品损失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双方均认同鉴定人员所作现场勘验记录并签字,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后作出估价结论书,本院对该估价结论书予以采信。邹某称曹某对被撞房屋不是合法所有,无权属证明,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其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邹某所撞房屋是曹某的房屋,邹某对该事实认定并无异议,且邹某也未有证据证明被撞毁房屋属他人所有,关于曹某被撞毁房屋属违法建筑也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