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夜间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致使自己所驾驶的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人受伤。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郭某赔偿摩托车驾驶人刘某各种损失11万余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23时,被告郭某驾驶一小型客车在濮阳县渠村乡武寨村口307省道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受伤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12281.60元,并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2月15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对此事故发生也有一定因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驾车与刘某驾车相撞,致刘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