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司机陈某驾驶机动车超越中心线违章行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车主韩某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受害人董某等四人各种损失共计4万元。
2006年10月24日,被告司机陈某驾驶被告车主韩某的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濮渠公路海通乡前康庄村南400米处时因超越中心线与由南向北原告董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碰,造成董某的四轮拖拉机损坏,乘车人宋某等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06年11月8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司机陈某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董某等四人无责任。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司机陈某驾驶被告车主韩某的汽车与原告董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董某的四轮拖拉机及乘车人宋某等三人受伤。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故认定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由于被告陈某系在执行职务行为时与原告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四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车主韩某承担,据此,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