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可见,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待罪行。
一、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必须是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而犯罪人未被发觉、或者犯罪分子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的行为。
(1)自动投案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前。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只要犯罪人在被司法机关抓获前主动投案的,均认为是自动投案。
(2)自动投案的动机,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也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把握犯罪分子归案行为的自动性,必须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走投无路而归案,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有的经亲友规劝番然悔悟等。无论犯罪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均属自动投案。二是司法实践中常出现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情况,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是而是家长、亲友申明大义,为争取从宽处理,对犯罪分子进行劝说、教育并陪同将犯罪分子送交司法机关的。无论是侦查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帮助寻找的,还是家长主动协助侦查机关将犯罪分子送交归案的,只要是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如实交代罪行的条件,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但是被群众扭送归案,或者被群众、司法人员尾随、包围、堵截,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均不属于自动投案。
(3)自动投案的方式。第一,自动投案,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的,也应主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转报司法机关。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自己一时不能前往投案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投案自己随后就到案的,也应视为投案。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即被司法机关捕获的,均可视为自动投案。第二,投案后必须向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即不能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行为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或承认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为。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里所指的“自己的罪行”,既包括犯罪分子一人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的犯罪。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投案的犯罪分子,不要求他人必须交代出其他共同犯罪人单独实施的其他罪行,但是对于自己参与实施的犯罪涉及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事实的,则必须如实交代,方可按自首论处。
投案人必须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交代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犯罪人在交代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或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均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
三、“以自首论”的构成。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以自首论”这种特殊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自首论”适用的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交待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还未掌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司法机关不知道犯罪已经发生;二是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三是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并已知道犯罪人是谁,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
在特殊自首中,犯罪人必须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才能成立自首。犯罪人仅仅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自己的罪行,即使尚未受指控犯有自己所交代的罪行,也只能说是坦白自己的罪行,而非自首。
四、对自首的处罚原则
(一)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等进行全面分析。
(二)犯有数罪而只自首一罪的,只对这一罪按自首对待,对于自首主罪的,可以对命案按自首对待;对于两罪轻重相当只自首一罪的,为鼓励自首,考虑其情节,也可以对全案按自首对待;对于共同犯罪中有部分人员自首的,只对这部分人按自首对待,对未自首的人的题型不能受对自首人员量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