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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入户抢劫

  发布时间:2010-08-03 17:54:16


    户,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维护公民的生活自由和安宁,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设置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虽然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刑法还将侵入公民住宅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和幅度内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这一解释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深夜进入公民白天用于经营、夜间用于居住的场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立法加重打击“入户抢劫”的本意,是想扩大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但也要注意,不能将“户”的范围无限扩大。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一、子女进入父母住宅抢劫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子女与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子女进入父母的居室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子女进入父母的居室实施抢动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在设在他人住所内的赌场对参赌人员进行抢劫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在赌场进行抢劫时,其仅以参赌人员为抢劫对象,所劫取的赃款、赃物全部为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另外危及户内财产,笔者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对住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针对住户及财产抢劫的行为,被告人的这种入户,实际上是进行赌博场所,而非家庭生活场所,对其抢劫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被告人在集体宿舍进行抢劫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得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扩大解释。办公室、商店、集体宿舍、宾馆等,虽也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但是因为公共性较强,并不提供家庭生活;不像“户”是能够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带来足够安全感的私闭场所,所以在量刑时不宜列为 “户”的范围,因此,被告人在集体宿舍进行抢劫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入户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居民住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宪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同时侵犯了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这也是立法加重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原因之一。因此,对入户抢劫的准确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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