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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应在能动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0-08-03 09:53:17


    最高人民法院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更加积极能动地开展审判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一重大课题,身处司法第一线的人民法庭应该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通过扎实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将司法为民落在实处,在能动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人民法庭应构建与能动司法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庭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应积极走出法庭,到群众中去,积极发动群众,在每个村庄、学校、企业中培养2-3名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司法联络员,形成覆盖辖区所有村庄的司法网络,这个网络的成立,首先将使法律知识更为有效的普及得以实现,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其次将使民意表达渠道更为畅通,使我们更深入了解群众司法要求。

    二、坚持“两便”原则,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人民法庭要从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首先坚持做好立案“双轨”制。其次在审理环节,人民法庭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 尤其是赡养、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更能收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的当事人,人民法庭可以牺牲节假日,开设假日法庭。第三、在执行阶段,要积极利用法官在审理阶段掌握的当事人财产信息予以及时执行。最后,对于涉及民生的案件,做到高度重视依法及时立案,迅速、快捷的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强化人民法庭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能动作用

人民法庭围绕自己的审判工作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调解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其一、发挥各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人民法庭平时要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注意信息沟通加强感情联络,紧密团结他们,使他们成为以法庭为核心的横向调解力量,在法庭主持下参与纠纷的调解。其二,发挥司法联络员的调解功能。其三,根据个案情况,找准当事人最依赖的亲朋好友、同学故人、村组干部、单位领导,请他们做当事人的工作,参与调解。人民法庭整合以上三种力量,可以形成看似简单实则行之有效的自己的调解体系。

    四、积极发挥审理过程中的能动作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为人民法庭的法官在诉讼过程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当事人各方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对等关系;要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要加强法官在调查取证和认证事实方面的作用;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要扩大裁判的可接受性,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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