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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升高应引起高度重视

  发布时间:2010-08-03 09:16:55


    离婚率逐年攀升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以濮阳县为例,濮阳县人口108万,濮阳县法院2007年审结婚姻纠纷案件575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数的27%,2008年审结婚姻纠纷案件847件占32%,2009年审结婚姻纠纷案件674件占39%,2010年截止到6月份审结离婚案件345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数的41%,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并且离婚案件数每年都位居濮阳县法院各类民事案件之首。离婚率的逐年攀升,反映了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群众在不断地重视婚姻质量和追求婚姻幸福,但是也透露出了社会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由此也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一是双方对立情绪明显,调解难度大。部分离婚案件双方对立情绪明显,调解起来往往都比较困难。濮阳县法院2007年以来的2441件离婚案件判决结案959件占审结的离婚案件的39.2%。

    二是双方争执的财产标的有逐年提高之势。老百姓的家庭经济实力越来越壮大,购置的家庭财产也越来越多,所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审理查明和分割的财产标的也就会越来越大。

    三是直接送达困难,被告缺席案件多。夫妻一方外出打工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另一方起诉后,往往直接送达困难,被告缺席案件多。

    二、婚姻纠纷案件离婚原因

    一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导致离婚。通过对2441件离婚案件分析发现,其中有1197件属于该种情况,占离婚案件的49%。

    二是在配偶是否忠实于婚姻的问题,无端猜疑,不信任对方或因确实存在婚外情导致离婚。2007年以来,直接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或间接与之有关的案件共733件,占离婚案件的30%。

    三是因一方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离婚。丈夫有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不良恶习或者是因为一方因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被判入狱。因上述原因要求离婚的有366件占到了离婚案件的15%。

四是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其它原因导致离婚。有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问题引发矛盾,最终走向离婚的道路。还有极个别案件是因为当事人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者没有生育能力等等。上述2441件离婚案件中属于该类情况的有145件占6%。    

    三、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是搞好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三是强化调解职能,慎用裁判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调解工作,强化调解职能,绝不可草率判决,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

    四是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完善法制。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加大对过错方的惩处力度,完善法制,以利于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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