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21日,濮阳县法院首次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 被告人王某文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锋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09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文、王某锋预谋后在福州市晋安区罗马花园公寓内租住一套房屋,又在电脑上虚构了国家彩票预测网网页,用于在网络上发布福彩双色球虚假中奖号码进行诈骗,并从网上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等作案工具,2009年5月7日至19日期间,二被告人伙同王某文之堂叔王某成(另案处理)先后编造各种保证中奖的虚假理由让濮阳县城关镇居民郭某向其提供的帐户内多次汇款共计41.29万余元。二被告人从福州市、三明市等地的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全部取走后与王某成将赃款分掉。2009年9月25日,王某文伙同安溪县长坑乡南坪村陈某旺预谋以同样方式实施诈骗,购买了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时在安微省合肥市被警方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共退还郭某赃款21.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文、王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王某文2009年9月25日作案系犯罪预备。二被告人辩称未预谋诈骗,自己是替一名叫“阿辉”的台湾老板打工,听从他的安排用银行卡取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文、王某锋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陈某旺证言及事实不符,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家人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