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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7-27 11:00:17


    随着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一个问题的出现引起了多数人的重视,即交通事故赔偿类诉讼审理周期普遍较长,这就导致受害人的伤害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赔偿,给受害人本人和家人的生活上造成负担、心理上带来困扰,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这类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原因为:

    1、受害方确定其总损失数额需要时间。受害方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时大部分受害人仍在住院治疗中,其总损失数额并不能确定。另外,在审理过程中,受害方或事故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2、审判实践中在确定责任主体问题上较为混乱和复杂。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车主的情况和关系通常较为复杂。这也造成了送达难的现象。

    3、承保事故车辆交通强制险等险种的保险公司在参与调解、和解等有关问题上的内部处理程序较为复杂。 甚至,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在处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事宜过程中的责任,过份坚持“要判决、不要调解”,也造成部分有调解条件的案件无法快速调解结案。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首先,加大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利用诉前调解及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这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单一,造成强制判决容易,执行难。通过法院的调解,能让受害方尽快获得赔偿,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其次,法院的工作人员要不断进行法律知识上和业务水平上的学习,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作。快速准确的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以及送达方式,减少不必要的送达时间。

    再次,加强和外部单位特别是保险公司的协调工作。法院直接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争取在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上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促使保险公司以案件事实为基础,配合法院快速结案。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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