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闸桥上未设置护桥栏杆和警示标志,在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路过该桥时,不慎从桥上坠进河里,致使其妻子当场死亡。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濮阳县某局赔偿张某等各种损失共计163571.6元的60%计款98142.96元。
2008年12月6日,张某驾驶一机动三轮车去附近的村庄串亲戚,车上坐着其妻子及两个孩子,当原告张某由西向东行至濮阳县梁庄乡靳庄村西北水闸桥时,不慎连人带车从桥上掉进河里,当场造成张某妻子死亡,张某及两个孩子受伤的意外事故。该水闸桥的实际管理人为濮阳县某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濮阳县某局作为该水闸桥的实际管理人,应对该闸桥负有管理责任,应该设立护桥栏杆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对于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原告张某作为附近常住居民应该知道该路段的情况,未谨慎驾驶车辆,对于该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