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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一万元医疗费限额不合理应区别适用

  发布时间:2010-06-18 16:10:11


    目前,投保交强险都是采用的格式合同,在交强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赔付有一条特殊条款,就是医疗费限额1万元。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作为交强险承保方的保险公司往往在答辩中称仅在1万元医疗费限额内对符合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予以赔偿,并且这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包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该医疗费1万元限额规定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作出的责任限额的程序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责任限额的制定主体是四个部门,保监会却单方面作出了责任限额的规定。二是与交强险的设置精神不符。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险,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强险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明显与实现交强险的保障目的相违背,极易造成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三是采用的是格式条款。交强险究其本质是合同行为,应在合同签订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议的情况下订立的,但该限额是保监会单方订立的规定,后又打印到保险单上,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四是不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相违背。

    对此我们建议通过立法予以修改。在修改之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合理适用: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但未构成伤残,没有财产损失,医疗费却超过了1万元,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已构成伤残,没有财产损失,医疗费不管是否超过1万元,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有财产损失的,尊重交强险中关于财产险2000元的限额。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未发生医疗费,没有财产损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1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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